权力博弈:审讯社会学
“对话”是最基本的人际关系,而审讯则是一种司法过程中的典型的“对话”关系。审讯结果的表现形式是“讯问笔录”,在证据分类中被称为“被告人供述”,俗称“口供”。口供在西方中世纪的司法制度中被尊称为“证据之王”,具有最高的证明力,在中国的司法史上,“无供不成案”也是一个不成文的准则,口供至上的结果是以获得和运用口供为中心建立起一套法学界称作“纠问式”的刑事诉讼制度。为了获得口供负责侦查的司法人员往往通过刑讯迫使被告人自认甚至自供其罪,中国法制史上甚至明文规定“刑求”的合法性,审判人员则以案件有口供而取得合法性和合理性。这种遗风事实上在美军在阿内德内卜虐囚丑闻看到。在资产阶级文明建立以后,“不得自证其罪”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沉默权”成为司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人权,口供的司法地位下降,刑事诉讼程序也转化为检控官与被告人和律师的对抗过程的“抗辩式”制度。为了获得审判的道德合理性,各国刑事制度随之安排了被告人认罪制度,比如说在美国联邦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就检察官的指控可以作出三种答辩:无罪答辩、有罪答辩和不表态的答辩。在第二种情形下,往往控辩双方已经达成“辩诉交易”,法官往往都会批准该项交易,法官审理时不再审查事实而直接作出法律判断。这种制度安排显然大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在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第4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46条)。在理论上和制度上与其他国家并没有实质性的不同,当然在实践中我们在后面的章节会讨论这种制度是如何发生“偏移”的。
在“审讯”这一对话关系中,审讯者和受审者的权力是不同的:审讯者行使的是代表国家的公权力,而受审者保护自己是个人的私权力。在司法制度史是,公权力是绝对的,审讯中双方的权力是严重失衡的,而在现代司法理念中,寻求审讯中的权力平衡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目标。中国司法界当前流行的“人性化”行为规则,一方面体现了司法机关开始了人文关怀,同时也反证了在美好的制度目的下的实践层面,审讯等方面的实践中,公私权力还没有达致平衡,甚至不能形成有效的对抗,律师界通称的“三难”(会见难、取证难、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形成与解决过程可能是最有力的证明。
在“审讯”关系中,双方权力的行使实质上是双方理性的权力博弈关系并因此形成了“权力斗争”和“权力合作(交易)”两大类型。在权力斗争关系中,审讯者的极端行为表现为“刑讯逼供”,受审的极端选择则是“沉默权”的行使。在权力合作(交易)的情形下,辩护交易、刑事责任豁免(污点证人)、减轻(自首、坦白)是明文的制度安排,实践中也有“诱供”情形。在进行对审讯进行动态观察的过程中,我们还会看到审讯者体现出来的伦理性的自我约束(包括在美军虐囚事件看到的检举同伴行为)以及审讯者对受审者的伦理攻势(对不起组织培养、对不起家庭)一直在发挥作用。
审讯关系并不是封闭的关系,双方权力的行使都受到其他人的影响。在审讯者一方,审讯往往是由一个小组来进行的,他们的行为往往受到“上级”的指挥,如美军虐囚事件的报道说,指挥者允许审讯者使用的虐待手段有几十种,在中国的“超级司法”纪检部门中,不许睡觉、强光的使用也是相当普遍的被默许的。值得注意的是“批示”在中国刑事司法中的特别作用,这事实是“党委办案”和“严打”的后遗症。在受审者一方,律师是法定的支持者,甚至被法律明文规定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很少被学术界关注但客观上很有意义的是同监者的帮助,而过去大家更多听到的是对新来的虐待的故事。
审讯者对“审讯”关系的控制权体现在控制着审讯的开始时间、方式、地点、内容、持续时间和结束时间等方面。
审讯规则的内容及实践
为审讯关系的权力平衡的制度安排提供理论支持
质的研究方法:如何看待、如何进行的
《语言虐待》
福柯关于“权力”的论著
各种案件报道
案卷
观察审讯过程
访问在押犯
访问服刑人员
访问审讯者
- 作者: zhouyzlawyer 访问统计: 2005年08月9日, 星期二 00:43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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